一、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期间营业保护
1、对债权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2、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3、取回权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
4、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股权,但是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破产重整程序
1、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分组讨论
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3、组内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通过重整计划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5、法院批准重整
法院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破产程序终结。
三、终止重整程序
1、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2、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规定
裁定批准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3、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