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法定移转

1、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保险法第60条。

2、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继承法意见第33条。

3、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物的受让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合同法第229条。

4、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承受

合同法第234条。

5、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合同法第90条。

二、债的约定移转

1、债权让与

合同法第79-83条。

2、债务承担

合同法第84-87条。

3、约定概括承受

合同法第88-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