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1、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约定不得转让的: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法律禁止转让的:例如:赡养费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再如: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依照性质不能转让的:如债权转让将导致债务人的给付内容完全变更;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成立的债权;基于对特定债权人的人身信任而成立的债权;请求债务人竞业禁止等不作为债权。
2、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
虽然乙将债权转让给丙时,乙应通知债务人甲,但通知并非丙取得债权的必要条件。通知的意义在于:未通知甲的,虽然债权已经转让给丙,但该转让对甲不发生效力。通知到达甲,债权转让才对甲发生效力。
3、遵循法定形式
法律规定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转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的债权须经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