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1、从权利随同移转(具有专属性的从权利例外)
基于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的从属性,债权全部转让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保证债权随同移转(债权让与合同另有规定或者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债权部分转让的,抵押权、质权仍同时担保已经转让部分的债权与尚未转让部分的债权。
原则上:债权转让,保证债权随同转让,但担保法解释第28条规定了两个例外,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债权转让后,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禁止债权转让的。
2、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因为受让人系继受取得债权,须承受该债权上原有的瑕疵(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抗辩不仅包括实体上的抗辩,也包括诉讼上的抗辩,如仲裁协议。
3、被转让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4、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抵销权
该抵销权可视为合同法99条的例外,其特殊性表现在不要求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互负债务这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