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二审程序
1、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2、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诉法第227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4、地点
案件发生地、原审、二审。
5、检察院派员出庭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抗诉案件,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6、对新证据的处理
第二审期间,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7、审理程序
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审理:
宣读第一审判决书,可以只宣读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判决主文等;
法庭调查应当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对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审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8、宣判
第二审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法院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书。
第一审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前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委托宣判的,第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向同级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