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

1、审判级别

原来是一审,按一审;原来是二审,按二审;提审,按二审

2、审判组织

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3、制作再审决定书的情形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4、再审对原裁判执行的影响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5、重点审查和全面审查原则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6、指令重审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即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7、检察院派员出庭

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8、同案原审被告人的不出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9、强制措施的决定主体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决定。

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检察院决定。

二、再审的法律规定

1、再审不加刑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2、审理方式

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对原审被告、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3、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对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的更正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5、申请国家赔偿

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6、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