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原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直接改判

1、应当改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

2、可以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之后改判。

三、发回重审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对按这一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法院发现原审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刑诉法第22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违反法室程序),或者违反第228条规定的(即未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2、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组织的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