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法的渊源只有三项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都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三项国际法渊源的区别
国际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可以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国际条约体现成文化,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体现非成文化。
3、国际习惯不同于国际惯例
前者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后者属于任意法,需经当事人选用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对应;
干涉内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
保护的责任不能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和依据;
人权不得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
3、合法使用武力仅限于两种情况
行使自卫权;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4、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条件
该民族处于殖民统治之下;
建立独立国家。
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并非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1、国际上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一般有转化和并入两种。
2、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有四种方式
民商事领域的条约直接适用,知识产权领域例外。
民商事领域以外的,转化适用。
特殊领域,平等适用。
国际惯例,作为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