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法的渊源只有三项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都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三项国际法渊源的区别

国际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可以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国际条约体现成文化,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体现非成文化。

3、国际习惯不同于国际惯例

前者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后者属于任意法,需经当事人选用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的范围不与领土范围完全对应;

干涉内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

保护的责任不能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和依据;

人权不得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

3、合法使用武力仅限于两种情况

行使自卫权;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

4、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条件

该民族处于殖民统治之下;

建立独立国家。

5、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并非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1、国际上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一般有转化和并入两种。

2、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有四种方式

民商事领域的条约直接适用,知识产权领域例外。

民商事领域以外的,转化适用。

特殊领域,平等适用。

国际惯例,作为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