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大会

1、表决制度

一般问题简单多数(过半)通过(典型的一般问题主要有:选秘书长、谴责某个国家)。

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重要问题包括: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中需经选举的理事国选举;新会员国接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托管的问题;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

2、决议效力

内部决议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外部决议无法律拘束力,仅具有建议性质

二、联合国安理会

1、表决制度

程序性事项:15票中9票同意票,不要求五大国一致。

非程序性事项:15票中9票同意,但要求五大国一致(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通过)。

2、决议效力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不论其是否接受;但安理会的决议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