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主要修改
1、适用的任意性
2、结构上的变化
此次修订后整合为11种贸易术语。
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7个:EXW FCA CPT CIP DAT DAP DDP。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4个:FAS FOB CFR CIF。
3、适用范围的变化
新术语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
4、新增DAT DAP两个贸易术语
DAP(目的地交货),适用各种运输方式,运到。
DAT(运输终端交货),适用各种运输方式,运到-卸下。
5、船舷的改变
新通则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强调在FBO CFR 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时为界。
6、增加了安全有关的内容
2010通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7、链式销售的补充
中间环节的卖方无装运货物的义务,而是履行获得所装运货物的义务。
8、电子讯息的效力
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信息同等的效力。
二、2010通则
1、进出口清关
卖出买进除首尾(EXW DDP)。
2、风险转移地点
装运港船上风险:FOB CFR CIF。
交货风险(其余都是)。
3、安排投保
CIF CIP:卖方义务;
其他自愿。
4、安排运输
E F组:买方;
C D组:卖方。
5、后跟地名含义
E F组:装港/装地。FOB上海(上海是装货港)。
C D组:到港/到地。CFR/CIF上海(上海是目的港)。
三、三个常用贸易术语(FOB CIF CFR)的异同
1、区别
FOB:缩略语后港口名(装运港);价格构成(交易成本);安排运输(买方);投保(买方)。
CIF:缩略语后港口名(目的港);价格构成(成本+运输+保险);安排运输(卖方);投保(卖方)。
CFR:缩略语后港口名(目的港);价格构成(成本+运输);安排运输(卖方);投保(买方)。
2、共同点
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船上。
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3、其他注意
FOB术语下两个充分通知的义务: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术语下,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术语下充分通知义务: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