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单重要国际公约及中国海商法

1、海牙规则

免责: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装到卸。

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有申明的除外)。

诉讼时效:1年(自交货之日起算)。

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2、维斯比规则

免责: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装到卸。

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666.67SDR,或每公斤2SDR,高者为准。明确了两点:对承运人的索赔,以侵权或违约起诉,均可以适用责制度;承运人雇佣人或代理人也可享有责限制。

诉讼时效:1年,经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公约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以正情况也适用:提单在缔约国签发;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提单在首要条款中选择适用该公约

3、汉堡规则

免责:无过失免责。

责任基础: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接到交。

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835SDR,或每公斤2.5SDR,以高者为准。

关于延迟责任:承担责任,则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总运费。

关于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适用。

关于保函: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

诉讼时效:2年。

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并且:提单或其他海运单证在某一缔约国签发;单证首要条款中载有适用汉堡规则或缔约国法律;装货港或卸货港(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公约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4、中国海商法

免责: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责任期间:集装箱(接到交);非集装箱(装到卸)。

责任限额: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以高者为准。

关于延迟责任:承担责任,则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总运费。

关于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适用。

关于保函: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

诉讼时效:1年。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90日的宽限期。

二、其他规定

1、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

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2、航行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3、提单与三种保函

换清洁提单的保函:善意效(只能约束承托双方,不能对抗收货人,先赔收货人再依保函向托运人索赔);恶意无效(承运人明知货物表面有瑕疵仍接收保函发清洁提单)。

换到签、预借提单的保函:均为恶意无效保函。

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善意有效(仅能约束出具保函的人和承运人);恶意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