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国际合同,通过冲突规范导致缔约国法律的适用的(可以保留)。
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或销售
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个人消费品;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依政府令进行的销售;公债、股票、证券、货币等;船舶、飞机、气垫船;电力。
3、公约排除的合同
公约排除了对大部分提供服务的合同的适用。
4、公约未涉及问题
合同效力;所有权转移;货物引起的人身损害责任。
5、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对公约的适用;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如果双方没有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
6、中国加入公约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已撤销);
冲突规范导致公约扩大适用的保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1、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逾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卖方知识产权义务的免除: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2、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
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买方应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1、一般情况
国际货物买卖自交货时发生风险转移。
2、买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风险自合同订立时转移。
四、违约救济
1、买卖双方共有的救济方式
实际履行。
解除合同:最严重的救济方式;根本违约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必然结果。
损害赔偿:可以单用也可以与其他救济方式并用,但最终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额。
2、以根本违约为前提的救济方式
交付替代物。
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