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
1.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起诉(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认诺(义务人承认其义务或履行义务)而中断。
2.诉讼时效中断后,原有诉讼期间停止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3.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
1.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2.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4.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诉讼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或仲裁。
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
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
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
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五、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瘟疫、暴乱等。
2.其他障碍:
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3)义务人逃避债务下落不明;
4)当事人处于夫妻关系中。
3.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六、诉讼时效中断案例、诉讼时效中止案例?
七、撤诉诉讼时效中断、行政诉讼时效中断?
1.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
3.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
4.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其起诉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可随时起诉。
5.民法上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不适用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
6.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只有两个原因:一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