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纠纷投诉
1.劳动纠纷投诉需去当地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队接待室或投诉电话和信箱。
2.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10条、 第11条和第26条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有义务处理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
3.劳动监察部门必须在60天、特殊情况最长在90内结案,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依法处理,将面临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危险。
4.劳动纠纷仲裁去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
二、劳动纠纷仲裁时效、劳动纠纷诉讼时效
1.劳动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3.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5.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6.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纠纷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7.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劳动纠纷起诉状、劳动纠纷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
被告:(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确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2.要求被告给原告支付工资__元。
3.要求被告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金。
4.要求被告给原告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__元。
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写明被告单位的住所地、单位性质、原告何时在被告单位工作及从事的工种。
2.写明原被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3.写明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被告未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工资及福利的事实。
4.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四、企业劳动纠纷案例、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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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劳动纠纷仲裁法、劳动纠纷仲裁程序
1.仲裁庭。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应当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纠纷案件,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2.管辖。
县、市、市辖区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纠纷。
设区的市的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纠纷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发生劳动纠纷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3.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4.仲裁申请。
当事人向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5.受理。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6.开庭。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7.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纠纷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8.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审理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纠纷,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0.回避。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是劳动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劳动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