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构成要件、合同法中重大误解

1、合同重大误解的概念

重大误解指合同当事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者误认为所致。

2、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当事人已经有了意思表示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表示其意思,就不可能有误解;

表示行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一致;

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是由当事人不知或者误认导致的;

当事人的不知或误认是由于他自己的原因所致,即使有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也不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欺骗所致。

3、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4、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5、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重大误解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