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中的诉讼问题、股东之诉
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
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2、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被拒绝
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份公司无此权)。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3、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被拒绝
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回购(股份公司无此权)。
原告:异议股东;被告:公司。
4、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怠于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有限公司股东均可;股份公司满足: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被告:董监高(侵权人)。
5、公司僵局(2年不开会,开会不表决,董事冲突)
股东请求法院司法解散公司。
原告:合计或单独持有10%表决权的股东。
被告:公司。
6、设立时股东出资瑕疵(未出资、未足额出资、虚假评估)
其他股东或公司可请求其补足出资。
原告:公司或其他股东。
被告:该股东+发起人股东(承担:补足+连带)
7、增资时股东出资瑕疵
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原告:公司或其他股东。
被告:未尽职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8、抽逃出资
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
原告:公司或其他股东。
被告: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法中的诉讼问题、债权人之诉
1、公司之债
原告:债权人。被告:公司(公司是法人)。
2、公司人格否定
原告:债权人。被告:滥用权利的股东(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瑕疵(未出资、未足额出资、虚假评估)
原告:债权人。被告:该股东+发起人。
4、抽逃出资
原告:债权人。被告:该股东+协助抽逃出资人。
5、设立公司中(发起人名义签订合同)
原告:债权人 被告:该发起人(公司有条件承担责任)
6、设立公司中筹备组名义签订合同
原告:债权人。被告:公司成立后,告公司;公司未成立,发起人连带。
三、公司法中的诉讼问题、公司清算中的诉讼
1、企业法人合并的
诉讼当事人: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分立的
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3、企业法人解散的
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
清算期间,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