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决议瑕疵诉讼
1、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包括
股东会、董事会;不包含:监事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涉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高的决策权,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当然是公司决议。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和在股东会闭会期间代行股东会的部分职责。
董事会对其享有决定权的事项所作的决议,也体现为公司的意志。
监事会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其不能代表公司对公司的具体事务作出决议,其作出的决议不属于公司决议。
2、决议瑕疵诉讼包括
无效、可撤销。
3、无效
对于实体上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效力确认诉讼。
例如: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不能担任监事;公司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4、可撤销
对于程序上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决议效力的诉讼。
5、担保
防止股东滥用可撤销权,法院可以应公司请求要求股东提供担保。
二、董事会决议瑕疵诉讼、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
1、程序瑕疵
程序瑕疵发生于决议形成的过程之中,主要体现在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两个方面。
程序瑕疵表现为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2、内容瑕疵
内容瑕疵主要表现为决议内容违反民法、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
3、决议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指形成权的行使需要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才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
形成之诉的显著特征是当事人对于现存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存在并无异议,只是对是否应当变更或消灭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了争议。
形成之诉依赖于权利人通过诉的方式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目的,如果权利人不通过诉的方式来提出主张,则原有法律关系并不发生变化。
因此,决议撤销之诉在确定之前,公司决议应为有效。
4、决议无效之诉为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和形成之诉不同,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对某种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给予明确的认定,而不是谋求法律关系的变动。
因此,决议无效之诉不因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而影响决议的效力,一旦决议无效之诉得到支持即决议被确定为无效,那么就会产生决议自做出之时起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