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中的保全

1、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的保全申请,通过仲裁委转交法院;仲裁委员会无裁定权,也无执行权。

2、仲裁保全的管辖

级别管辖:

国内仲裁的保全申请,由基础法院仲裁;涉外仲裁的保全申请,由中级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仲裁前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仲裁中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

仲裁前财产保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仲裁中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3、裁定与救济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

对该裁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担责。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组织形式: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

2、组庭的程序:确定仲裁的组成形式-确定仲裁员。

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有约定从约定,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确定:合议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独任仲裁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

三、仲裁员的回避

1、回避对象:仲裁员。

2、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3、回避理由: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收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5、回避的决定权:首席仲裁员没有回避决定权。

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6、回避的后果

被准许回避的仲裁员退出仲裁庭,重新待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四、仲裁的审理方式、撤回仲裁申请

1、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撤回仲裁申请并不影响原仲裁协议的效力,其仍旧排斥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