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概念、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代位权特征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并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