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审级:基层、一审。
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不适用的情形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3、程序提起
检察院可以建议;但须法院、被告人同意。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5、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