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犯罪案件量刑

1、量刑程序的地位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2、量刑建议

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院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方式提出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被告人。

3、量刑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

4、量刑的具体程序

简易程序: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5、量刑情节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退脏、退赔及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6、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委托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

程序: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