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案件的审理

1、调解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时生效

2、和解

三类均可和解。

3、撤诉

三类均可撤诉,撤诉分为两类:

裁定按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是否为自愿撤诉。

4、反诉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反诉。

对象:自诉人。

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案件性质应相同,为前两类自诉案件。

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5、可分性

自诉人的可分性;

被告人的可分性(告知其放弃告诉或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6、开庭审理

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7、审理期限

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2+1+3+X;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