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案件的审理
1、调解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时生效。
2、和解
三类均可和解。
3、撤诉
三类均可撤诉,撤诉分为两类:
裁定按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是否为自愿撤诉。
4、反诉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反诉。
对象:自诉人。
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案件性质应相同,为前两类自诉案件。
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5、可分性
自诉人的可分性;
被告人的可分性(告知其放弃告诉或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6、开庭审理
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7、审理期限
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2+1+3+X;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