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组织
1、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庭审理。
2、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
由合议庭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二、审理程序
1、传唤、送达简便。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3、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到庭。
4、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审理程序简便,不受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量刑问题进行。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