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内容
1、已经生效的合同如何履行,首先要确定其内容,然后才可能按其内容全面履行。确定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前提,也是进而判断是否构成合同不履行(违约)的基本前提。
2、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
3、合同法以全面履行为合同履行原则,不仅要求全面履行约定义务,也包括根据诚实信用、合同性质与目的以及交易习惯所发生的附随义务。
二、给付义务
1、给付具有双重意义:给付行为、给付效果。
在雇佣合同,受雇人的给付为劳务的提供,是否因此使雇佣人获得逾期利益,在所不问。
在承揽合同,由于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必须完成约定的工作,始属履行其给付义务。
2、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是建立在主给付义务之上的。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关系。
除主给付义务外,合同关系上还有从给付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关系的类型,而是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
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一样,也可依诉请求履行。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对方的给付,是否互为对待给付关系进而发生同时履行关系,应视其对合同目的达成是否必要而定。
从给付义务的债务不履行,债权人能否解除合同,也应依此标准判断。
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有三:
其一,基于法律规定,比如委托合同场合,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其二,基于当事人约定。
其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补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