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

1、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保险合同以第三人为受益人,使之取得保险金请求权

2、货运合同使收货人取得提货的权利。

3、邮政汇款合同使收款人取得请求兑领汇款的权利。

4、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仅以使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的权利(使合同的效果部分归属第三人)。

5、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要件

须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

须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权利;

须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

三、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指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的合同,该合同属于广义的担保行为。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要件:

合同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

合同的目的是要确保他人履行。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不因该合同的订立而负给付的义务。

第三人既不因此项合同负给付义务,则其履行与否,纯属自由,若不履行,则不问其理由如何,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原则上是损害赔偿责任,所赔偿者为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并非代为履行责任(此点与保证人的责任不同)。

在保证场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但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场合,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对于第三人是否有补偿请求权,完全取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不成立追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