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有的履行费用
1、指在一般情形下履行债务所必须的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负担明确
基于约定、基于法定。
3、负担不明确
如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依合同法6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如此仍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6项,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增加的履行费用
1、指固有的履行费用之外,由于特别的事由而增加的履行费用,可区分为因债权人方面的事由而增加的费用和因债务人方面的事由而增加的费用。
2、因债权人方面的事由而增加的费用
应由债权人负担。比如:因债权人变更住所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
履行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时,债务人只能于履行后请求返还或自给付额中扣除,而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因债务人方面的事由而增加的费用
债务人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