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随义务的功能
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2、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保护功能)
二、附随义务的具体形态
1、通知义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除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协助义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义务
依据《律师法》,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三、其他附随义务
1、告知义务、说明义务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与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租赁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2、保护义务
保护义务指在由于合同接触(准备交涉、履行、受领)而有发生侵害对方生命、身体、财产的可能性的场合,对于诸此法益不予侵害的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