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期限的意义
1、债务人原则上应在履行期履行其债务。
提前履行(抛弃期限利益);过后履行(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2、履行期限既可表现为期日,也可表现为一段期间。
二、清偿期限的确定
1、约定的履行期限及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履行期限
如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自应按照约定履行,否则,可构成履行迟延。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仍可通过达成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补救,其补充协议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2、期限不明
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期限的效力
1、债务人就期限的存在而享有的利益,即在期限到来前中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就期限的存在而享有的利益,即在期限到来前可以不受领给付、可以就期限届至前的期间享有利息。
3、期限利益可基于一定的事由而丧失,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