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我写的《看似必败案件有必要请律师吗》一文的读者,可能会记得文中“实难采信”案中的投资中介,今天故事的主角还是这个人。

该案过去两年后,此人再次成为了被告,被起诉要求归还借款50万元本息,证据是50万元转账凭证和一张借条。50万元转账凭证是原告转账给被告50万元的银行记录,被告收到了该款,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确实是被告本人所签。列位,如果你来代理被告应诉,你觉得被告有赢的可能吗?

被告说,这50万元也是原告的投资款,被告收款后为原告作了投资,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钱投资后也是血本无归,但原告没有说什么,前不久还主动要借5万元给被告周转,在被告公司刷卡交付。几天后,原告拿着一张借条来找被告签名,被告对原告心存感激,一看借条内容是借款5万元,与事实相符,直接在原告拿来的借条上签了名。

借款后不久,被告归还了5万元借款。被告说,原告坐在车后座,向开车的被告递还了借条“原件”,被告看了一眼就撕掉了。原告用于起诉的借条,就是那5万元借条,只是多了借款50万元,愿意归还本息的内容。

被告收到的证据是复印件,既然可以确认5万元借条已经撕掉,那这张多借条又是怎么一回事?被告说不清楚,我也对借条是否已经撕掉产生了高度怀疑。

有银行转账凭证,有收款人亲笔签名的借条。如果原告在法庭质证时能够出示借条原件,铁证如山,这个案子还怎么打?被告虽然能证明收款后立即转给了一个案外人,但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有关投资的文件,现在原告肯定不会承认该款是投资,没有可能找到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这个案子还得从原告证据上着手,否定借条的证明力。

开庭时,原告没来,原告代理律师出示了借条原件。我在法庭上对借条原件反复验看,借条正文笔迹是同一人,借款人签名确实是被告本人所签。由于我相信这50万元不是借款,被告没有可能在有50万元借款内容的借条上签字,那么这50万元的借款内容一定是事后加上去的。看过几遍后,我终于发现5万元的借款内容与50万元的借款内容虽然是同一人所写,但用的是不同的笔,后加的内容笔画稍粗。提出这个质疑后,原告代理律师无法否认,辩解说可能第一支笔写到中途没墨水才换笔书写,但我问他为什么借条落款处“借款人”、“日期”两处是原告所写,笔迹不是换后的更粗一些的笔?他不再回应。

我当庭申请对借条正文内容进行书写时间鉴定,法官予以准许。几天后,法庭组织双方到场,收取原告的借条原件用于鉴定。送借条来的是原告本人,看起来不像作贼心虚的样子,反而让我心中没底起来了。假如原告在被告签名后立即添加了50万元借款内容,或者在几天内添加,我不相信鉴定机构能精确区分几分钟或几个小时甚至一两天的书写时间差。如果是这样,不仅50万元“借款本息“得还,垫付的鉴定费还收不回来。

鉴定结果出来了,结论是50万元借款内容比被告的签名晚了二、三个月(果然不可能精确到天)。原告自知理亏,撤诉了,当然还掏了一笔钱给被告作为鉴定费。

案子是赢了,但还是有些侥幸。假如事实与我担心的事情一样,原告在取得借条原件后立即添加50万元借款内容,不可能鉴定出来,被告只好吃这个哑巴亏。

这个案子警醒我们,借条、欠条要自己亲笔书写。如果是打印好的借条,要在正文末签名,防止添加打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