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喻?打官司不是摆事实、讲证据、用法律吗?怎么用起比喻来了?别急,我代理被告的这个官司还真是多亏我比喻得当,再请专家作证,才能一局决胜!

原告是一家在深圳注册的美资公司,生产光纤活动连接器。对,就是“光纤无铜,盗割无用”里说的光纤。其实,现在光纤上网、光纤入户,小偷不用看警示牌也不盗割了,但这细细的光纤,里面的学问可大得很。

被告是台湾一家上市公司,向原告采购了一批216000根尾纤,又名“pig tail”、猪尾巴线。只有一端有连接头,而另一端是一根光缆纤芯的断头,通过熔接与其他光缆纤芯相连,常出现在光纤终端盒内,用于连接光缆与光纤收发器(之间还用到耦合器、跳线等)。一般用于终端客户在室内连接户外进来的主光纤。收货后,被告发现包装箱内尾纤放置方法不对,易造成光纤芯材断裂,但未作复检,仍然发往新加坡工地使用。安装人员熔接光纤后,发现通讯传输质量不达标,剪断重新熔接或换一根接上,还是不行,被告遂将全部尾纤退回原告要求“重工”。此后不久,原告告知货物已经重工完成,要求发货。被告为慎重起见,要求原告先发一半货物到台湾,检测合格后再发剩下一半。

重发的货物到达台湾后,被告技术人员用测光笔检测,发现有漏光、断点现象,怀疑该批“pig tail”所用光纤材料有问题,提出质量异议后,不同意接收后续货物。其时,原告已将剩余货物发往香港,计划运往台湾。因被告拒绝接受后续货物,只好在香港租赁仓库放置。

原告认为被告检测用的测光笔波长不对,坚信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遂起诉至南山法院,要求被告接收剩余货物,支付剩余货款和承担货物滞留香港的仓储费用等。

因担任深圳一家光电产品公司(台资)的法律顾问,该公司与被告也有业务往来,公司老板介绍我代理被告应诉。我虽然本科是个理工男,可对于光纤,印象也仅限于无铜和玻璃丝。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产品的质量问题,我必须弄懂有关技术术语的含义,才敢接手代理。因此,我在代理之前提出一个要求,请被告或光电公司老板安排一个专业人员,给我讲解光纤知识,助我理解技术术语,搞懂光信号在光纤内如何传播,为什么能传输那么远。

听了一下午,懂了。讲课的工程师夸我领悟快,我嘿嘿后想想还是学过理工好。

被告自测涉案产品发现漏光,怀疑有质量问题,在检测后提出了质量异议,原告不认可。产品究竟有没有质量问题?只有申请司法鉴定才能有定论。我代理被告提交申请后,法院同意安排鉴定。因需要到台湾取样,被告预交了十几万元鉴定费。

鉴定人员到达台湾后,与被告普通工作人员笔录确认需要鉴定的问题,把我申请书上要求鉴定产品是否合格,缩小为鉴定产品的几个指标和是否存在断点漏光问题。拿到鉴定报告后,我大吃一惊!检测出来的回波损耗优于我国行业标准15个点,是专家所说的几乎不可能达到的优质高度。对于插入损耗则以无法检测为由,未予检测。工作人员描述的漏光、断点未检出,鉴定报告对于产品是否合格未作结论。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有司法鉴定资质,却不具备检测光纤产品的设备及资质,转委托武汉某鉴定机构检测,检测数据来源于这家机构(这类机构少,有兴趣的人可以查询到)。我向一个起草光纤行业标准的专家求教。她打电话给武汉这家检测公司的检测人员(他们熟识),质疑检测数据为何如此异常,为何明明可以检测插入损耗却不予检测?接电话的人刚接到电话时心虚还说复查,第二天口气强硬:就是这个数据,就是检测不了!

被告申请鉴定虽然是要求鉴定人员对产品是否合格作出结论,但鉴定人员偷换概念,诱导被告工作人员签名确认检测几个指标及是否存在断点、漏光。鉴定未检出断点、漏光,结论只写回波损耗合格,没写尾纤产品是否合格,被告当然无法引用鉴定结论来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只好要求重新鉴定。

在向主审法官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后,法官说,你认为鉴定数据有假,难道重新鉴定就能保证没假吗?仅以数据好得异常申请重新鉴定,可能不会支持。

我们在查阅鉴定报告时,有关技术人员提到,鉴定机构转委托的深圳市一家材料表面分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内,显示尾纤包层直径为122.4μm。而买卖双方在合同附件《需方技术规范》中约定的包层直径为125±1μm,偏离最小值1.6μm。我一听而过,觉得偏离太小,很难证明产品不合格。

当法官告诉我重新鉴定的可能性不大后,我不再把希望寄托在重新鉴定上,回到办公室与我的助手谢腊梅律师研究案件,寻找突破口。谢律师说,小了1.6μm,不就是不合格吗?

是啊,小了当然不合格!可是法官能理解吗?

还有,就算是不合格,必须退货吗?能不能扣减一些货款,勉强使用呢?

果然,我联系法官陈述我的观点时,法官说,这么小的偏差,从他法官的角度,无法理解为什么会导致产品不能使用。我说,光纤芯材,是光线的通道,就像自来水管是水的通道一样。入户的主光纤是标准合格的芯材,其芯材直径也是125±1μm,熔接上小1.6μm的尾纤后,就像自来水管大管接小管,自来水管还可以通过焊接不让水从大出来的部分流出来,可光线却会从大出来的部分传输到外面去。这就是为什么检测出来的尾纤没有发现漏光、断点现象,熔接使用却不能正常传输光电信号的真正原因。

法官似乎听明白了我的比喻,追问道,你们在提出质量异议时有提到光纤芯材的问题吗?我说有,被告在收到重工货物并检测后,发邮件给原告提出质量异议时,说过:我们怀疑你们使用的光纤材料有问题。

此后,我没有再坚持申请重新鉴定,而是决定利用现有鉴定报告中的数据,打赢这一场官司。不申请重新鉴定,现有鉴定报告内的数据就改不了,我也不怕有人再做手脚,给我测出一个符合约定的包层直径来。

为了通过法庭发问揭穿鉴定人无法检测插入损耗的谎话,我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回答各方质询,解释为何不能检测。为了从理论和权威的高度说明插入损耗可以鉴定,芯材直径不匹配会导致插入损耗不合格、产品不可使用,我申请法庭准许光纤产品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徐秋霜女士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时,鉴定人面对我的提问不能自圆其说,漏洞百出,甚至回答说不了解光纤的行业标准(也难怪,鉴定人除了收鉴定费和取样,专业检测都是委托其他机构完成)。专家证人出庭后,作证说:尾纤就是光纤活动连接器,插入损耗是指当光纤通道内的光通过活动连接器的连接点后,产生的光能量损失。插入损耗可以检测(描述了检测方法,略);光纤熔接后两端光纤芯径尺寸不一致会导致光能量损失超标;涉案尾纤因芯材直径不符合技术要求,不可以投入使用。

可以说,原告律师对于光纤技术问题未作任何准备,既无法通过提问帮助鉴定人自圆其说,也对专家证人的证言提不出任何质疑,更不敢就插入损耗是否可以检测要求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对质辩论。鉴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1272.3-2005《光纤活动连接器 第3部分:SC型》上,专家证人的名字赫然在列,无可质疑。

庭审后不久,判决结果出来了。法院认为原告重工后的尾纤不符合约定的技术要求,应当退货,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和鉴定费由原告承担。判决后,原告服判,没有上诉

由于是涉外案件,且需到台湾取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自2010年底起诉至2014年中才一审判决,前后五个年头。判决后,原告不给鉴定费,被告只好申请执行,又折腾了好一阵子。

案件本身的精彩与复杂,我不知是否叙及几许?同行如有兴趣,可来我律师所查阅案卷材料,指点一二。